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根據95年上半年申訴統計資料,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非理賠申訴案件呈現增加趨勢,常見糾紛之爭議類型主要為招攬糾紛及不當契約轉換等問題,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前務必先瞭解自己的需求、風險容忍度、商品特性、費用結構與業務員是否具有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資格之後,再決定是否投保。
依據金管會規定,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業務員)必須通過投資型保險商品特別測驗並登錄後,才能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第一步驟,就是要請業務員出示登錄證,確認其可招攬險種包含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果對其招攬資格有疑問,亦可打電話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其次,消費者除了聽取業務員所做的商品解說與投保建議之外,尚須請業務員提供投資型保險商品說明書、保單條款等相關資料,並詳細小心地閱讀,以瞭解整個商品的收費架構、保障內容與契約上的相關權利義務;如果業務員未提供上述文件,也千萬要記得向業務員索取。投資型保險商品雖具有投資成分,但本質上仍為保險商品,消費者所支付的費用(含保費附加費用、保險成本、保證給付成本與解約費用等)可能會比其他單純投資商品高出許多,費用結構也不相同,因此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抱持心態一定要正確,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是以長期規劃為目標,而非短期資金需求。
投資型保險與傳統保險商品不同的地方,在於投資型保險商品可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其投資損益是由要保人自己承擔,所以費用也相對透明。金管會提醒消費者,保險商品說明書與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示的商品費用彙總表、要保書上的「重要事項告知書」、建議書,以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都是非常重要的資訊,消費者投保前特別要看清楚,而要保人同意投保後亦須簽名,以示負責。此外,要保人在收到正式保單的翌日起算10日內,仍有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權利(使保險公司負有無條件回復原狀的義務),要保人在簽收保單時,務必於簽收回條親自填上日期,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消費者如遇業務員上門勸誘將傳統型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保險契約時,必須考慮新保單是否符合需求、是否符合自身風險容忍度,亦即與全新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負相同之注意。另因契約轉換的費用通常頗高,若消費者事前未有充分的轉換前、後利益比較,貿然轉換的結果,可能反而得不償失,消費者一定要謹慎以對。
減少保險消費糾紛,需要消費者與保險公司兩方面共同努力,因此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前,務必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視自己的保險需求與目前的投保狀況。
二、確保自己的保費負擔能力無虞。
三、評估自己可承受的投資風險大小,選擇合適的商品與連結投資標的。
四、請業務員出示登錄證,確定業務員具有投資型保險招攬資格。
五、在未看清楚保單條款及所有銷售文件內容前,不應任意於要保書及相關文件簽名。
六、確定自己無短期資金需求。
七、在未瞭解新保單內容前,勿聽信勸誘任意終止原保單並轉保新保單。
八、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如果看不懂,務必要請業務員或保險公司解釋清楚。
九、記得配合未來收入與需求改變,定期檢視並調整保障額度。
金管會也再次重申,保險公司應切實執行投資型保險銷售及資訊揭露、風險告知等相關規定,並注意顧客之適合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