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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 一天以24小時計算,未滿一天以一天計算。
- 2. 投保期間應含蓋從家中出發及回到家中的交通時間,同時建議額外增加三至五小時,以免行程延誤,而造成保障期間已過。
例:出發時間為 100年08月01日 09:00
回程時間為 100年08月03日 14:00
則應選 100年08月01日 08:00 起
至 100年08月04日 08:00 止 共計 3 天
- 3. 投保後約一小時內即可收到投保證明及繳費收據電子檔,實際生效以收到投保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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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遊 國外旅遊 |
旅遊地區 |
保險金額( 新台幣) |
300萬 |
500萬 |
1,000萬 |
未滿15足歲
孩童2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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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
保險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300萬 |
500萬 |
1,000萬 |
0萬 |
意外殘廢保險金(11級75項) |
15萬-300萬 |
25萬-500萬 |
50萬-1,000萬 |
10萬-200萬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75萬 |
125萬 |
250萬 |
50萬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 |
最高30萬 |
最高50萬 |
最高100萬 |
最高20萬 |
海外突發疾病
健康保險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
最高30萬 |
最高50萬 |
最高100萬 |
最高20萬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 |
每次最高3,000 |
每次最高5,000 |
每次最高10,000 |
每次最高2,000 |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個人保障型)
海外旅遊不便險 |
實支實付 |
旅程取消保險金 |
最高12萬 |
旅程縮短保險金 |
最高12萬 |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金 |
最高1萬 |
行李損失保險金 |
最高8萬(單件物品最高8,000) |
第三人責任保險金 |
最高400萬 |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金 |
最高5萬 |
現金竊盜損失保險 |
最高上限3,000 |
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
最高上限50,000 |
定額給付 |
旅程延誤保險金 |
最高9,000 (每滿6個小時給付1,500) |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 |
4,500(超過10個小時以上) |
班機延誤失接保險 |
2,000(延誤超過6個小時以上) |
班機改降保險 |
2,000 |
海外急難援助服務 |
保障內容,請詳海外急難援助服務 |
高醫療費用地區加倍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適用):
地區 |
美加 |
歐洲 |
紐澳 |
日本 |
調整比例 |
200% |
150% |
15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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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非係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並在每次出國前九十天以內未曾接受過該項疾病之診斷、治療或用 藥且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治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項疾病已完全治療痊癒而在海外期間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市場上大多為出國前18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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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
本公司就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險僅提供意外殘廢之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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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單條款規定為準,本簡介之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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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急難援助服務
全球海外急難援助(限旅行目的地為海外地區者)
凡海外旅遊之旅行平安險被保險人本人可享有「海外急難援助服務」,不須另行申請。 若被保險人在本公司為二份(含)以上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時,該被保險人享有本辦法之服務以一份為限,住院醫療代墊服務上限為美金10,000元;本公司提供之「緊急醫療協助」費用負擔亦以美金50,000元為限。
全球海外急難援助服務內容 |
旅遊協助 |
- 1.行前資訊(簽證及檢疫注射/天氣/外幣匯率/航班資訊)
- 2.通譯/秘書推薦服務
- 3.護照遺失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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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李遺失詢問
5.法律協助
6.使領館相關資訊提供
7.緊急資訊/文件傳送 |
醫療協助 |
1.電話醫療諮詢
2.推薦醫療服務機構及預約安排
3.推薦醫師診療服務
4.緊急預定機票及飯店
5.出院返回工作地
6.特殊醫療用品專送
7.安排入院許可 |
8.住院時病況觀察
9.代墊住院醫療費用(US$10,000為限)
10.安排緊急醫療轉送(US$50,000為限)
11.安排緊急醫療轉送回國(US$50,000為限)
12.安排遺體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安葬(US$5,000為限)
13.安排親友前往探視(往返事故地經濟艙機票乙張)
14.安排未成年子子女返國(回國經濟艙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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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內容 |
投保險種組合 |
保障內容 |
國內旅遊 |
安達產物旅行平安保險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
安達產物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國外旅遊 |
安達產物旅行平安保險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
安達產物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安達產物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
安達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
旅程取消保險、旅程縮短保險、旅行文件損失保險、旅程延誤保險、行李損失保險、行李延誤費用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 |
高醫療費用地區加倍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適用):
地區 |
美加 |
歐洲 |
紐澳 |
日本 |
其他 |
調整比例 |
200% |
150% |
150% |
150% |
100% |
註: 「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非係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並在每次出國前九十天以內未曾接受過該項疾病之診斷、治療或用藥,且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治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之疾病;若該項疾病已完全治療痊癒而在海外期間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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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旅行平安保險保額 |
保險期間 |
0歲~未滿15足歲 |
200萬 |
最長180天 |
15足歲(含)以上~65足歲(含) |
2000萬 |
最長180天 |
超過65足歲~70足歲(含) |
1,500萬 |
最長180天 |
超過70足歲~75足歲(含) |
500萬 |
最長180天 |
超過75足歲~80足歲(含) |
300萬 |
最長180天 |
超過80足歲~90足歲(含) |
100萬 |
最長30天 |
註1: |
本公司就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險僅提供意外殘廢之保險保障。 |
註2: |
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額不得逾旅行平安保險意外死亡及殘廢保險保額之10%,且投保限額為新台幣 200萬元為上限。 |
註3: |
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不得逾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額,且投保限額為新台幣 100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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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指定其關係人為受益人(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欲變更受益人請洽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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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單一被保險人投保單張或累計有效旅行平安保險保額已達新台幣2,001萬元,投保時請另填「鉅額保險財務報告書」。 |
2. |
本公司核保人員可依需要視情況請要/被保險人提供相關財力證明。(被保險人之扣繳憑單、其他不動產證明所有權狀影本、持續半年以上定存資料影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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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單一被保險人投保單張或累計有效旅行平安保險保額已達新台幣2,001萬元,投保時請另填「鉅額保險財務報告書」。 |
2. |
本公司核保人員可依需要視情況請要/被保險人提供相關財力證明。(被保險人之扣繳憑單、其他不動產證明所有權狀影本、持續半年以上定存資料影本…等)。 |
3. |
最小投保單位以天(24小時)為單位,最高180天。 |
4. |
每一被保險人單一保單投保旅行平安險總天數為180天(含延長期間之變更),逾期恕無法辦理。違反規定者,契約無效。 |
5. |
要/被保險人須親自簽名(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簽名)。 |
6. |
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旅行平安險同一人同一行程之單張保單,最高投保限額為2,000萬元。 |
7. |
被保險人旅行險投保家數(含美商安達保險)累計不得超過四家保險公司,且累計總保額不得超過4,000萬元。 |
8. |
外籍人士:不得為要保人。
8-1. |
投保國內旅平險但無固定職業且短期居留之外籍人士:投保時需提供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且最高投保限額為新台幣500萬元。 |
8-2. |
長期在台工作且白領階級之外籍人士:投保時需提供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並提供合法來台工作證明及應聘文件影本;最高投保限額比照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之投保年齡/保額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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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險公司有核保權,投保後經保險公司核保並製發投保證明及繳費收據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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