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跑猝死算意外 保險公司判賠

 男子諶錫參加路跑活動後猝死,家屬向台灣人壽請求意外險理賠,保險公司以諶某是心臟疾病猝死,並非意外事故,不符理賠規定拒賠;但高等法院認為,諶某路跑前體能正常,猝死屬突發事故,昨判台灣人壽須賠償家屬1000萬元;可上訴。 


諶某的子女主張,其父和台灣人壽簽訂定期傷害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從97年7月1日起算1年有效。98年4月19日父親參加宜蘭縣政府舉辦的10公里路跑活動,跑完全程後突然倒地,送醫不治,認為父親平時很健康,是因為激烈路跑才導致「心因性猝死」,符合保險契約的意外傷害事故。 


原認心臟疾病拒賠 


台灣人壽認為,諶男是心臟疾病引起心因性猝死,並非一般性檢查可得知,且諶某是故意挑戰自我體能極限而死亡,不符意外事故的理賠規定。 


一審判台灣人壽敗訴,台灣人壽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諶姓男子能跑完路跑,其猝死不像是心臟病引起,較符合是激烈運動後造成體溫增高的併發症,綜合相關事證認定,諶姓男子死亡屬突發事故,昨判台灣人壽敗訴。 

2011/07/06 04:11 
自由時報 
2011/7/6 下午 12: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