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傷害險可作所得稅扣抵

 2014年05月19   中時電子報

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產險公司提醒,民眾向產險公司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健康險可於申報綜所稅時也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至於投保「旅平險」的部份,和人身有關保險費用可申請,但「不便險」則不可以申報

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採列舉扣除額,舉凡捐贈、醫藥費、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健保費、災害損失、購屋貸款利息、房租等支出都可以列舉方式申報。

 

一般人只知道壽險保費可扣抵,新安東京產險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等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產險公司有關人身保險的部分,包括個人傷害險、健康險或防癌險及重大疾病險,都是屬於人身保險都可以在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新安東京產險要提醒民眾的是如果所購買的保單為個人責任險附加個人傷害險,因為個人責任險不屬於人身保險部份,所以列舉扣除之金額必須扣掉個人責任險的部分。

另一項較具有爭議的是「旅行平安險」保費究竟可否列入列舉扣除額之列。國泰產險說,因財產保險有部分會搭配人身保險一起銷售,若屬財產保險的保費則不能列入。

所以,旅行平安險的部份,有關涉及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是可以申報,但是「旅行不便險」費用則不行,只要民眾向產險公司申請一份保費繳納證明,即會明列各險種的詳細的保費金額。

旺旺友聯以及蘇黎世產險表示,汽車險、住火險等財產保險相關的費用皆無法計入綜所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已進入無紙化作業,新安東京產險表示,保險公司皆有上載客戶保費資料到國稅局網站,每年5月2日起,客戶只需以報稅戶為單位,攜帶其中一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至各地國稅局申請「報稅證明」,國稅局就會提供該報稅戶所有產壽險公司保費資料(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