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平險海外急難救助 理賠有規定

 

iLife100/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民眾去年出國旅遊前,跟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在旅途期間發生心律不整,因此,在國外醫院接受治療,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保險金理賠,但保險公司只願給付部分。

 

保險公司主張,老張去年3月22日到23日,因「心房震顫、高血脂、胸痛」,在美國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已針對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海外疾病住院費用。但對於張姓保戶要求補貼「安排親友前往探視」的來回機票,依保險公司國際支援服務辦法,因緊急事故安排親友前往探視的規定,需連續住院達7天以上,才能符合補貼的條件,老張僅住院2天,不符合這項服務辦法規定的給付要件,因此,無法依約賠付相關保險金。

 

但是張姓民眾認為,事故發生後他兒子曾與國際支援中心電腦連線,國際救援中心表示可回台談相關理賠事宜,且因國外醫療費用龐大,因此協請當地醫師開立3日的必要用藥,趕緊返台就醫,節省開支。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老張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保險公司是針對被保險人在旅行海外期間發生突發疾病,且其病況緊急而嚴重,並有長期住院(連續住院7天以上)的必要與事實,須由家屬或親友前往探視並護送回國時,才提供安排親友前往探視的來回機票補貼。

 

老張住院隔天出院時,體況已回復穩定狀態,並可在一星期後再回診追蹤,與老張投保的保險契約條款約定,需有長期住院(連續住院7天以上)的必要與事實並不相符,不屬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標準。因此,保險公司無法依約給付老張申請應沒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