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地下保單,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基於國人購買外國地下保單易茲糾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再度呼籲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應向金管會核准保險業包括本國保險公司及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洽訂(經本會核准之保險業可至金管會保險局網站http://www.ib.gov.tw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查詢)。金管會指出,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下保單可能遭遇下列之問題:
(一)依我國加入WTO在保險業務方面之承諾表,我國並未承諾未經核准之國外金融服務業者可在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允許之招攬及行銷活動。
(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或是否有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而行詐騙的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收了保費之後即據為己有?
(三)由於該保單以外國文字書寫,係依據該國文字及法律解釋,故保單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與招攬人員所告知者,是否一致?易茲爭議。
(四)若發生理賠糾紛、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需自行逕洽國外辦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則由投保人自行負責。
(五)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目前國內設有人身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當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時,被保險人可向安定基金請求墊付,但安定基金並不保障國人購買之未經核准在我國販售之保單。
金管會指出,任何國內保險業務員、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法人等,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介紹保險商品。違反前揭規定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得處新臺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