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險要保人 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購買保險商品後,變更要保人名義,將被視同財產移轉,財政部指出,原要保人必須繳納贈與稅。現行贈與稅課徵稅率為10%

財政部表示,日前查獲納稅人甲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但在保單繳費期滿前,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其女兒乙。這類行為被視同財產移轉,因此要甲報繳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財政部認為,甲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之後,即屬甲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所有,具備財產移轉的性質;加上乙有允受的事實,即構成贈與行為成立。

【2014/01/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