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理賠問題

強制險的醫療理賠不同於一般商業保險,而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就“相關醫療費”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理賠申請書 (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

(二) 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四) 合格醫師診斷書。

(五)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六)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