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車險屆滿前30天 須通知車主

 強制車險屆滿前30天 須通知車主   2011/05/04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強制汽車責任險屆滿30天前,產險公司必須通知車主;如果沒有通知,導致被保險人在保險屆滿後30天內發生事故,產險公司需負賠償責任。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昨天說,金管會已規定,產險公司對強制車險「續保」,有主動通知要保人(車主)的義務;如果要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產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屆滿後30天內,要做至少2次「重新投保」通知。

  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表示,「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不同處在於:保險期間接續的起迄時間不同。「續保通知」後的保險期間,與前一年度保險期間是銜接的;但「重新投保通知」的保險期間與前一年度的保險期間是不銜接的。

  例如原保險期間是99年1月1日到100年1月1日,若是「續保」,接續的保險期間為100年1月1日到101年1月1日。但如果在100年1月1日之前,要保人未續保,產險公司在100年1月15日寄發重新投保通知,要保人在100年2月20日才投保,這就是「重新投保」。此時,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為100年2月20日到101年2月20日。

  但要注意,強制車險的「續保通知」,採「寄出主義」,產險公司寄出就算數,並非一定要「寄達」要保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