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消費者傷害保險之保障範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一般消費者購買傷害保險,經常對於所受傷害是由疾病引起之傷害或是非由疾病引起之傷害而與保險公司衍生諸多爭議,因此提醒消費者購買傷害保險,要對傷害保險商品的保障內容有正確的認知,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提示傷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係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意外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此所稱外來突發事故,需具事故的偶然性、事故的外來性以及事故與身體傷害間的因果關係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實務案例有被保險人倒臥於家中,在家人工作下班回到家時發現,經送醫院急救前,即已身故,被保險人家屬雖主張被保險人係跌倒意外身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傷害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案經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發現,被保險人死亡之原因係「因代謝性衰竭及中毒性休克死亡」,尚無跌倒致死等情;另外例如被保險人走在路上忽然因心肌梗塞發作,無法控制身體平衡而跌倒受傷,送醫後因心肌梗塞死亡,皆非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範圍。反之,若事故係車禍致殘廢或死亡;或是開車途中遭落石擊中致車子失控落海身故等,皆屬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範圍。
由於傷害保險係承保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殘廢或死亡與人壽保險之保障範圍有別。因此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可依自行狀況,作不同風險規劃,購買合適之保險商品。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